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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发价计算错误提起诉讼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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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者来信:某上市公司5月23日刊登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公告发行价格不低于10.32元/股,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为12元以上,因发行价与当天股价相差不大,而且现在市场上也热炒增发题材,所以我当日买入该股。但公司第二日又补发一个更正说明公告,对第一天公告的发行价进行更正,“原公告中发行价格不低于10.32元/股,属计算错误。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价的90%为10.32元/股*90%=9.29元/股。”当日股价下跌,我于是慌忙出逃,损失很大。请问类似这样的情况,作为投资者可不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答:因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计算错误产生股价下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否索赔,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起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公民或者法人因违反合同或对他人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如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及所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生效的刑事判决,投资者即可对其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为投资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计算错误,并造成股价下跌,是否能提起上诉,需要了解这种错误在主观上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但就现在了解的情况来看,此种情形与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的定义并不相符。退一步讲,即便涉嫌虚假陈述,但因尚未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及行政处罚,所以并不能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从理论上说,投资者仍然有权依照《民法通则》、《证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但行使诉权并不等于能够胜诉,两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计算错误与经济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当事人除了实施一定的行为外还要存在过错,并且在其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上市公司工作存在过错是毫无疑问的,但其过错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并进行举证。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只是手段,获得胜诉才是最终目的,而举证是否充分则是整个诉讼环节中能否胜诉的关键。公司股价下跌究竟是因为股票发行价格计算错误后进行更正引起的,还是股价随市场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这要分析其因果关系,并且讲清其中的缘由,同时予以举证。但这对投资者来讲,具有很大的难度。

投资者提起诉讼存在较大风险

在因虚假陈述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及所属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法院对上市公司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既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无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过错行为另行调查举证。同时,只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时间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时间点相符合,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后获得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本案投资者若提出经济损失系上市公司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结果,在举证上可能比较困难,如无法举证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而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结果,因此,投资者提起诉讼存在较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发生上述事件时,投资者若向上市公司提出经济索赔,因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而需要慎之又慎。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律师

(本文来源:金融博弈 http://www.jrboy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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