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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综合知识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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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中国股市而言 ,能够承担双边交易机制的工具主要包括两种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但是,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加快推出股指期货的步伐很有可能就此放缓,融资融券将不得不承担此项制度创新的重任。

何谓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融资融券或10月推出

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此后融资融券的推出让投资者充满期待,近日融资融券再度升温。

据了解,对于融资融券,目前中信、海通等大型券商已做好准备,但因上海几大券商的准备工作未完成而延后至10月推出,其中融资业务或将先行一步。

在“9·18” 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出手后,下一张“ 救市牌”如何出成为市场聚焦的重点。

日前,记者独家获悉,呼声高涨的融资融券本来计划在9月19日左右就推出,但是由于上海几大券商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因而向后延迟。

除此之外,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家高层已要求各有关部门将市场利好择机逐一兑现。

“融资融券有望在金秋十月推出,其中融资业务可能比融券业务先行一步。”一位消息人士告诉记者,“而股指期货时间表将会在12月敲定,计划2009年3月份推出。”

(本报稿件综合《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华夏时报》)

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投资者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交易申报内容有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融资融券如何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融资买入: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融券卖出: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金融博弈 http://www.jrboyi.com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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