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酒奉陪 发表于 2016-8-19 00:00:00

证监会传授投资者自救四招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类专业知识,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轻信他人的劝诱,不存在侥幸心理。

在正规的证券经营场所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发现擅自发行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招:一旦遭遇,及时核实

如碰到擅自发行股票的,可设法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擅自发行的有关情况,并可及时与发行公司联系、沟通,要求其叫停股东的违法行为并退款。

■第三招:保全证据,避免“二次损失”

如对方拒不回应要求,或存在主观故意甚至欺骗行为,要保持高度警觉,不要相信要求继续支付钱款的所谓“解决方案”,避免“二次损失”。

及时整理保管好手头所有证据材料,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存在中介机构的要一并举报,这样在赃款赃物被追回后才可能获得相应退赔。

■第四招:知己知彼,冷静决定

如面临的实际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条件,可在自身经济、时间等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聘请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损失。

维权前要仔细权衡利弊,若对方为“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或“挂名股东”,很可能无产可赔,而诉讼成本和耗费的时间都可能造成“二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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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两种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证监会多次研究畅通投资者救济途径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未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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