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低价回购原始股 我该怎么办
2002-2003年间,我通过朋友介绍,在某中介机构购买了上海GT稀贵金属股份公司若干万股股份,买入价为每股3.50元。前几天,我收到该公司发出的《征询意见书》。文件称,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002-2003年间,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和部分股权转让,曾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委托价格为每股1.50元(实收1.58元/股),由于中介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不负责任的承诺,导致自然人股东人数剧增,溢价过高,并且未能进行合法登记,因此,多年来,不少自然人股东提出退股要求,甚至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国家四部委联合下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有关政府部门已对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自然人募资、转让股权的行为明确定义为“非法证券活动”,并要求予以规范。对此,该公司表示,虽然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艰难,但仍决定筹措资金以公司回购并减资的方式解决问题。具体方案是:公司按每股实际价格1.58元/股进行回购;超出1.58元/股部分,将由相关中介机构尽最大努力予以承担。由于目前能追究到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资金有限,从加权平均计算来看,拟定的每股回购价格为自然人股东购买时加权平均价格的六成(自然人股东从中介机构、分销商手中受让价格不一,故以加权平均价计算);其余不足部分由自然人股东自行承担。对于该方案,该公司将书面告知每一位股东,并征求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大多数人反对,公司则拟提议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按清算完毕的剩余财产数额按股份比例予以分配。
请问,这个方案合理吗?
宋一欣律师:
从来信可以看出,该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自然人募资、转让股权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证券活动。
从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起,相关部门已颁发不少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问题的文件。(金融博弈 http://www.jrboyi.com收集整理)2008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首次规定了原始股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部委的通知颁布后,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加大,刑事制裁了一大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案件中被追回的赃款被逐步分发退还给投资者,少数法院也受理了部分民事诉讼案件,有的作出了有利于投资者的判决。
应该看到,通过刑事判决、民事诉讼、行政处罚解决原始股问题的案例,还只是少数,对大部分未上市公司非法发行与转让股权的行为,更多的是通过监管部门监督、相关公司积极退款、投资者配合而逐步加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GT稀贵金属股份公司回购原始股的行为值得肯定。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原始股发行与转让问题的存在,虽然有政策不到位、执法不力等因素,但也同参与的当事人的行为违法有关,特别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从事这些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打击时,有些人还在积极“参与”,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参与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责任。这些当事人包括:发行公司、中介机构、盈利性的股份登记机构及自然人投资者,只不过责任轻重不同而已。因此,在退款时,考虑各方面的责任是必要的,但有主次之分,主要得款人的发行公司与中介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到上海GT稀贵金属股份公司回购原始股一事,其行为应当肯定,但是其回购价格太低,与其应承责的程度不相匹配。《征询意见书》称,能追究到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资金有限,对这一问题,不能由该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应该有监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的说明才行。如果这些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当时通过股权转让高溢价而获得的大量非法收益的确不能被追回,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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